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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卡章程

·芙蓉储蓄卡业务操作规程

 

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促进芙蓉卡业务的发展,加强芙蓉卡业务的管理,规范芙蓉卡业务行为,维护长沙市商业银行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办芙蓉卡的长沙市商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及各营业网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芙蓉卡,指长沙市商业银行在长沙市范围发行的芙蓉储蓄卡。

第四条 开展该项业务的原则是“业务规范,管理严格,服务市民,优质高效”。

<第二节>

第五条 为开展芙蓉卡业务,长沙市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人员配备包括:芙蓉卡管理部负责人、业务主管、财务主管、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长沙商业银行总部(以下简称行总部)设芙蓉卡管理部,各支行设业务主管。

第六条 芙蓉卡管理部系长沙市商业银行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芙蓉卡制卡、授权、监督、清算及对各分支机构的控制、监管、指导工作。行总部将直接领导该部的工作,配备素质过硬、能力相当、业务熟练的专业队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运作规范。各分支机构将负责对持卡申请人进行核准,签发芙蓉卡。

第七条 芙蓉卡管理部将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对持卡人,特约单位的分支机构及网点,建立全面系统的档案,对客户的申请书及客户信息等资料系统建档,对其存取款动态、持卡购物、消费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芙蓉卡的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芙蓉卡管理部必须设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制卡,制卡机具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建立严格的保密、控制制度。

<第三节>

第九条 持卡人是指持有我行‘一本通’的储户,提交《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开户申请书》和公安部门认定的本人有效证件、由我行分支机构发卡部门核准,同意发给芙蓉卡的个人。

第十条 芙蓉卡的申领条件:

1. 持有我行一本通存折,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储户。

2. 持有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等)。

3. 存有相应款项。

<第四节>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是指与长沙市商业银行约定的,接收芙蓉卡消费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约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2. 遵守芙蓉卡章程,履行与长沙市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接受业务培训,按要求受理芙蓉卡。 3. 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持卡人合法持有的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芙蓉卡而向其收取附办费用。

4.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5. 特约单位必须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芙蓉卡业务,为持卡人提供良好服务,协助银行搞好芙蓉管理。

6. 银行与特约单位建立长期全面的联系,定期检查,对长期拒绝受理芙蓉卡和有问题的特约单位将取消其特约资格。

<第五节>

第十三条 芙蓉卡管理部实行相对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芙蓉卡管理部要严格执行长沙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系统系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仅对芙蓉卡帐户进行明细管理。

第十五条 芙蓉卡空白卡片是重要空白凭证,芙蓉卡管理部要严格管理。对作废卡、收回的旧卡要造具清册,定期销毁。销毁经行长核准,在指定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六节>

第十六条 符合芙蓉卡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申办芙蓉卡,必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持有或开立长沙市商业银行‘一本通’帐户,预留六位密码,经审查合格为其发放芙蓉卡。

第十七条 开立芙蓉卡帐户时,申请人按规定存入或转入现金作备付金。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和原密码到芙蓉卡管理部授权的我行分支机构重置密码;也可在自动取款机或自动存款机上凭原密码自行重置密码。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持卡人凭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

1. 持卡人磁卡损坏,不能通过正常刷卡读取信息的;

2. 持卡人磁卡丢失,已办理书面挂失的;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持卡人凭密码办理销户:

1. 持卡人的‘一本通’帐户销户的。

2. 持卡人本人出具申请结束磁卡的。

3. 持卡人违反有关规定,芙蓉卡管理中心认为该取消其持卡资格的; 芙蓉卡管理部门办理芙蓉卡销户,应收回芙蓉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将其止付。

<第七节>

第二十一条 储户持卡可在联网储蓄网点存取现金,持卡人凭芙蓉卡存取现金时,经办人员受理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确为本行可受理的有效芙蓉卡。

2. 芙蓉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

3. 芙蓉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储户持卡在联网储蓄网点存取现金时,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存取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及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时,不得存入角、分和硬币。所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金额和张数,超过部分应分次存入。储户在专用存款机上存款时,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票面和每次存入金额存入。存入的现金,以银行核实的金额和日期为准入帐。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日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每次提款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取款时间和金额以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八节>

第二十五条 芙蓉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可向原开户的我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口头或电话挂失,并于口头或电话挂失5日内携带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的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办理正式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交纳挂失手续费1元,手续办完后,挂失立即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期满(7天)后,储户应持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换卡手续,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原芙蓉卡注销。

第二十六条 芙蓉卡挂失后,与卡对应的‘一本通’存折可继续办理存取款业务;‘一本通’存折止付,芙蓉卡也可继续办理存取款手续。‘一本通’销户后,芙蓉卡也随之销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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