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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卡章程 | |||||
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储蓄卡章程 第一条 为扩大我行服务范围,完善服务手段,长沙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发行芙蓉储蓄卡(以下简称芙蓉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芙蓉卡是我行授权的分支机构为储户签发的一种多功能磁卡式存款凭证。储户凭芙蓉卡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转帐、修改密码、查询余额;可在专用存款机上存款;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可在联网的分支机构办理存取现金、转帐;可在加入银行卡网络的其他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还可办理代缴公用事业费、代发工资等代理业务。芙蓉卡还可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个人金融服务。 第三条 芙蓉卡不提供透支服务,持卡人必须先存后支。 第四条 芙蓉卡与对应的一本通储蓄存折共享余额,我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当未登折笔数达到50笔后,应到我行联网的分支机构办理补登存折手续,否则,芙蓉卡将不能继续使用。 第五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我行储户,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沙市商业银行联网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芙蓉卡,先开立一本通储蓄存折帐户,再填写“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卡开户申请书”,即可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 申领人已在我行联网的分支机构开立一本通储蓄存款帐户并设定密码的,无需另开新户,但须经发卡银行验证原存折、个人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已开立一本通储蓄帐户,但未设定密码的,须申请加设密码;申领人未在我行联网的分支机构开立一本通储蓄帐户的,需开立一本通储蓄帐户,并设定个人密码。 芙蓉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可到我行联网的分支机构或我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修改密码。 第七条 持卡人应在一本通之活期储蓄帐户内保持不低于10元的存款余额,否则芙蓉卡不能在特约商户POS上使用。 第八条 芙蓉卡帐户的资金仅限于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及小额劳务报酬转帐存入,不得公款私存;持卡人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存取业务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应遵守我行规定的金额和张数,不得存入角、分和硬币,并应将现金装入专用存款信封内。持卡人在专用存款机上存款时,应遵守我行规定的票面和每次存入金额。存入的现金,以我行核实的金额和日期为准入帐。 第十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天最多可支取三次,每次不超过2000元,每日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应先在商户POS终端机上划卡,待确认交易金额后,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并在打印的POS 交易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芙蓉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可向原开户的我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口头或电话挂失,并于口头或电话挂失5日内携带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户储蓄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办理正式挂失时,储户应填写“挂失申请书”,交纳挂失手续费1元,对挂失前的末笔交易后的存款余额进行确认。手续办妥后,挂失立即生效。在挂失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期满(7天)后,储户应持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换卡手续,缴纳工本费和手续费,原芙蓉卡注销。 第十三条 芙蓉卡挂失后,与卡对应的一本通储蓄存折可继续办理存取款业务;一本通储蓄存折止付后,与折对应的芙蓉卡亦可继续办理存取款业务;一本通销户后,芙蓉卡随之销户,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操作不当或密码错误会导致自动柜员机吞卡。吞卡发生后,持卡人可于次日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吞卡记录单到我行指定的分支机构领取被吞芙蓉卡。 第十五条 芙蓉卡因损坏、变形、磁卡记录消失、密码遗忘等原因需要更换时,持卡人应持芙蓉卡、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开户的我行分支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按原户名填写“芙蓉卡取消(更换)单,并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芙蓉卡时,应持芙蓉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我行原开户的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将芙蓉卡转借、抵押给他人使用,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由经办人员将密码泄露,由经办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长沙市商业银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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